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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1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招標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

共同遵守

其條款如下:第1 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

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

除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原則處理: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

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

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

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

不在此限。

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

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

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施工補充說明書優於施工規範。

6.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

如仍有不明確之處

以機關解釋為準。

如有爭議

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

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

除資格文件外

以中文為準。

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

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2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

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

書面之遞交

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

除另有規定者外

以公制為之。

(七)除另有規定外

契約以機關簽約之日為簽約日

並溯及自機關決標之日起生效。

(八)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

該部分無效。

但除去該部分

契約亦可成立者

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該無效之部分

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九)契約正本2 份

機關及廠商各執1 份

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副本__份(請載明)

由機關、廠商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

副本如有誤繕

以正本為準。

第2 條 履約標的(一)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_______(二)機關辦理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無者免填):_________(三)履約地點(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屬營繕工程者必填):______第3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一)契約價金之給付

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

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

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

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

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

不在此限。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

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

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

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

不在此限。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屬於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之部分

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

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

屬於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之部分

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

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

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

3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

不在此限。

(二)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

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10% 以上時

其逾10% 之部分

得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

未達10% 者

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第4 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

或不必補交者

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

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_% 或__倍(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

並處以減價金額__% 或__倍(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

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

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

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

(二)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

其數量為估計數

除另有規定者外

不應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須供應或施作之實際數量。

(三)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者

未列入前款清單之項目或數量

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廠商施作或供應或為廠商完成履約所必須者

仍應由廠商負責供應或施作

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如經機關確認屬漏列且未於其他項目中編列者

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

(四)契約價金

除另有規定外

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五)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

由廠商負擔。

(六)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

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得予調整: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七)前款情形

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

致履約成本增加者

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

其所減少之部分

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

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

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八)廠商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

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

由廠商負責。

(九)契約規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

其檢驗所需費用

除另有規4定者外

由廠商負擔。

第5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1.預付款(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__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查核金額以上者

預付款額度不逾30%)

其付款條件如下:_______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

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

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

經機關核可後於_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

□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

專用於本採購

機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

□預付款之扣回方式

應自估驗金額達契約價金總額20% 起至80%止

隨估驗計價逐期平均扣回。

2.估驗款(無者免填):(1)契約自開工日起

每_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估驗計價撥付估驗款1 次。

估驗時應由廠商提出估驗明細單

機關至遲應於5日內完成審核程序

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5 日內付款。

(2)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

如另有規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

從其規定。

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5% 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

並於工程完成

機關驗收合格

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

於_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1 次無息結付尾款。

但廠商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款同額之保證金作為擔保者

機關於估驗付款時免扣保留款

已保留之款項無息給付。

□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之情形:(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3)查核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

於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時

廠商得以書面請求機關退還已扣留保留款總額之50%。

(4)經雙方書面確定之契約變更

其新增項目尚未經議價程序議定單價者

得依機關核定此一項目之預算單價

以_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估驗計價給付估驗款。

(5)於履約過程中

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

機關得提高估驗計價保留款為估驗款之10%。

53.驗收後付款:契約驗收後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__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於驗收後__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

4.其他(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__________5.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至情形消滅為止:(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落後預定進度達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以上

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

但廠商如提報趕工計畫經機關核可並據以實施後

其進度落後情形經機關認定已有改善者

機關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

(2)履約有瑕疵經書面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

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

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者。

(6)其他違反法令或違約情形。

6.物價指數調整(必填):(1)物價調整方式○1 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工程進行期間

如遇物價波動時

依□行政院主計處;□台北市;□高雄市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之部分

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2 依 中分類指數(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漲跌幅超過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機關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項目之預算金額佔契約總金額20﹪以上時

得採此方式辦理該中分類項目之物價調整

機關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

以杜爭議)□工程進行期間

如遇物價波動時

該中分類項目

依□行政院主計處;□臺北市;□高雄市;□其他 公布之該中分類指數

就漲跌幅超過5%之部分

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工程進行期間

如遇物價波動時

該中分類項目

依□行政院主計處;□臺北市;□高雄市;□其他 公布之該中分類指數

就漲跌幅超過5% 之部分

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就非屬該中分類項目之其他部分

依□行政院主計處;□臺北市;□高雄市;□其他 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6數不含該中分類項目總指數」

就漲跌幅超過2.5﹪之部分

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3 依 個別項目指數(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機關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佔契約總金額20﹪以上時

得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

機關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

以杜爭議)□工程進行期間

如遇物價波動時

該個別項目

依□行政院主計處;□臺北市;□高雄市;□其他 公布之該個別項目指數

就漲跌幅超過10% 之部分

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工程進行期間

如遇物價波動時

該個別項目

依□行政院主計處;□臺北市;□高雄市;□其他 公布之該個別項目指數

就漲跌幅超過10% 之部分

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就非屬該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

依□行政院主計處;□臺北市;□高雄市;□其他 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別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辦理物價指數調整。

(2)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者

其換基當月起完工之工程

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

原依舊基期指數結清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

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

處理原則亦同。

7.機關於契約載明契約價金得依物價指數調整者

應註明下列事項(必填):(1)得調整之成本項目及金額。

(2)調整所依據之物價指數類別及基期。

(3)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

(4)調整公式。

(5)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6)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

(7)逾履約期限之部分

應以估驗當期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

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

應以估驗當期指數為調整依據。

8.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

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

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

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

亦同。

79.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

除另有規定外

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之。

10.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 人

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

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1%

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

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僱用不足者

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

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 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

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11.契約價金總額

除另有規定外

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二)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

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三)廠商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

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四)履約範圍包括代辦訓練操作或維護人員者

其費用除廠商本身所需者外

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

由機關自訂標準支給

不包括在契約價金內。

(五)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67 條第2 項報備於機關

並經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

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款規定(採購法第98 條之規定除外)

或與機關另行議定。

(六)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

如施工進度已達75% 以上

機關得經評估後

同意廠商及分包廠商共同申請採監督付款方式

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

其作業程序包括廠商與分包商之協議書內容、監督付款之付款程序及監督付款停辦時機等

悉依行政院頒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第6 條 稅捐(一)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應含營業稅。

由自然人投標者

不含營業稅。

(二)廠商為進口施工或測試設備、臨時設施、於我國境內製造財物所需設備或材料、換新或補充前已進口之設備或材料等所生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稅捐、規費

由廠商負擔。

8(三)進口財物或臨時設施

其於中華民國以外之任何稅捐、規費或關稅

由廠商負擔。

第7 條 履約期限(一)履約期限(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廠商應於__年__月__日(□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__日內)開工

並於__年__月__日以前全部完工。

□廠商應於(□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__日內)開工

並於開工之日起___日曆天內全部完工。

(以日曆天計者

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計入□不計入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廠商應於(□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__日內)開工

並於開工之日起__工作天內全部完工。

以工作天計者

下列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均應不計入。

1.國定假日:元旦、二二八紀念日、勞動節及國慶紀念日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工期。

2.民俗節日:春節、清明節、端午節及中秋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布放假日數免計工期。

3.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各級主管機關臨時公布放假者

免計工期。

4.星期六及星期日免計工期。

但其與前3 目日期有相互重疊者

不得重複計算。

5.免計工期之日

廠商如有施作者

□應;□免計入工期。

□其他(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二)契約如需辦理變更

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

工期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三)工程延期:1.契約履約期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確非可歸責於廠商

並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

而需展延工期者

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

檢具事證

儘速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

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

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

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其事由未達半日者

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 日者

以1 日計。

(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9(6)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工程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

經機關認定者。

2.前目事故之發生

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工時

廠商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

其停工及復工

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3.第1 目停工之展延工期

除另有規定外

機關得依廠商報經機關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四)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

應將當日算入。

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當日不計入。

第8 條 材料機具及設備(一)契約所需工程材料、機具、設備、工作場地設備等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概由廠商自備。

(二)前款工作場地設備

指廠商為契約施工之場地或施工地點以外專為契約材料加工之場所之設備

包括施工管理、工人住宿、材料儲放等房舍及其附屬設施。

該等房舍設施

應具備滿足生活與工作環境所必要之條件。

(三)廠商自備之材料、機具、設備

其品質應符合契約之規定

進入施工場所後由廠商負責保管。

非經機關書面許可

不得擅自運離。

(四)由機關供應之材料、機具、設備

廠商應提出預定進場日期。

不能於預定日期進場者

應預先書面通知廠商;其因此致廠商須全部或部分停工時

廠商得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

(五)廠商領用或租借機關之材料、機具、設備

應憑證蓋章並由機關檢驗人員核轉。

已領用或已租借之材料、機具、設備

須妥善保管運用維護;用畢(餘)歸還時

應清理整修至符合規定或機關認可之程度

於規定期限內運交機關指定處所放置。

其未辦理者

得視同廠商未完成履約。

(六)廠商對所領用或租借自機關之材料、機具、設備

有浪費、遺失、被竊或非自然消耗之毀損

無法返還或修理復原者

得經機關書面同意以相同者或同等品返還

或折合現金賠償。

第9 條 施工管理(一)工地管理:1.契約施工期間

廠商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

代表廠商駐在工地

督導施工

管理其員工及器材

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

廠商應於開工前

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

報請機關查核;變更時亦同。

機關如認為廠商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

得要求廠10商更換

廠商不得拒絕。

2.廠商應按預定施工進度

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

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

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

施工期間

所有廠商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

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

均由廠商負責。

3.廠商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

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

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

如有不照指示辦理

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

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

機關得隨時要求廠商更換員工

廠商不得拒絕。

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

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

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

亦應由廠商自行處理

與機關無涉。

4.廠商應確實依「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規定設置技術士。

(二)施工計畫與報表:1.廠商應於開工前

擬定施工順序及預定進度表等

並就主要施工部分敘明施工方法

繪製施工相關圖說

送請機關核定。

機關為協調相關工程之配合

得指示廠商作必要之修正。

2.預定進度表之格式及細節

應標示施工詳圖送審日期、主要器材設備訂購與進場之日期、各項工作之起始日期、各類別工人調派配置日期及人數等

並標示契約之施工要徑

俾供後續契約變更時檢核工期之依據。

廠商在擬定前述工期時

應考量施工當地颱風、海氣象或其他惡劣天候對契約之影響。

預定進度表

經機關修正或核定者

不因此免除廠商對契約完工期限所應負之全部責任。

3.廠商應繪製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

機關應確實依廠商實際施作之數量辦理估驗。

4.廠商於契約施工期間

應按機關同意之格式

按約定之時間

填寫工作報表

送請機關核備。

(三)工作安全與衛生:1.契約施工期間

廠商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

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水、火災之防範。

如因廠商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

均由廠商負一切責任。

凡工程施工場所

除另有規定外

應於施工基地四周設置圍牆(籬)

鷹架外部應加防護網圍護

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11墜落

並應設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設備。

2.契約施工期間如發生緊急事故

影響工地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

廠商得逕行採取必要之適當措施

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

並應在事故發生後24 小時內向工程司報告。

事故發生時

如工程司在工地有所指示時

廠商應照辦。

3.廠商應辦理下列事項:(適用於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廠商應於開工前___日內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送機關核准後確實執行。

□分項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得於各分項作業施工前提報。

(由機關依工程規模、性質及僱用、承攬關係

決定是否分整體與分項作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2 種

且於招標時敘明)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內容包括:(1)計畫期間。

(2)基本方針。

(3)管理目標。

(4)重點實施事項(如安全衛生管理體制、重點項目之安全作業檢驗程序及標準、機械設備之安全化、作業環境測定與管理、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勞工健康管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承攬廠商之安全衛生管理、緊急應變計畫、災害調查分析與紀錄、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及其他有關之安全衛生事項等)。

(5)重點實施事項細部執行計畫。

(6)實施結果之報告。

(7)查核確認。

4.廠商就高度5 公尺以上之施工架、開挖深度在1.5 公尺以上之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等假設工程之組立及拆除

施工前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技師等妥為設計

並繪製相關設施之施工詳圖等項目

納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據以施行。

施工架構築完成使用前、開挖及灌漿前

廠商應通知機關查驗施工架、擋土支撐及模板支撐是否按圖施工。

如不符規定

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

至廠商辦妥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復工。

前述各項假設工程組立及拆除時

廠商應指定作業主管在現場辦理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之事項。

5.高度在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

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

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

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得併入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內)

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

6.進駐工地人員

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12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7.廠商於開工前

應將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依法令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

並副知機關、監造單位備查;異動時

亦同。

上述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8.廠商未確實要求其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實際於工地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或因而致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為丙等者

機關得通知廠商於__日內更換其勞安人員

並副知勞動檢查機構。

9.廠商除應依勞安相關法令辦理外

應採下列安全衛生設施規定(由機關依工程性質於招標時敘明):□20 公尺以下高處作業

宜使用於工作台即可操作之高空工作車或搭設施工架等方式作業

不得以移動式起重機加裝搭乘設備搭載人員作業。

□無固定護欄或圍籬之臨時道路施工場所

應依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辦理

除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誌、標示或柵欄外

於勞工作業時

另應指派交通引導人員在場指揮交通

以防止車輛突入等災害事故。

□移動式起重機應具備1 機3 證(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及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之安衛訓練結業證書)

除操作人員外

應至少隨車指派起重吊掛作業人員1 人(可兼任指揮人員)。

□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所設置之護欄

應符合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 條固定後之強度能抵抗75 公斤之荷重無顯著變形及各類材質尺寸之規定。

惟特殊設計之工作架台、工作車等護欄

經安全檢核無虞者不在此限。

□施工架斜籬搭設、直井或人孔局限空間作業、吊裝台吊運等特殊高處作業

應一併使用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開挖深度超過1.5 公尺者

均應設置擋土支撐或開挖緩坡;但地質特殊

提出替代方案經甲方或監造單位同意者

得依替代方案施作。

10.因廠商施工場所依設計圖說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

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通知停工

並經機關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為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8 款之情形之一。

(四)工地環境清潔與維護:1.契約施工期間

廠商應切實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等法令規定

隨時負責工地環境保護。

132.契約施工期間

廠商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

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

其所需費用概由廠商負責。

3.工地周圍排水溝

因契約施工所生損壞或沉積砂石、積廢土或施工產生之廢棄物

廠商應隨時修復及清理。

其因延誤修復及清理

致生危害環境衛生或公共安全事件者

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

(五)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1.廠商施工時

不得妨礙交通。

因施工需要暫時影響交通時

須有適當臨時交通路線及公共安全設施

並事先提出因應計畫送請工程司核准。

工程司如另有指示者

廠商應即照辦。

2.廠商施工如需佔用都市道路範圍

廠商應依規定擬訂交通維持計畫

併同施工計畫

送請機關核轉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

始得施工。

該項交通維持計畫之格式

應依當地政府交通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並維持工區週邊路面平整

加強行人動線安全防護措施及導引牌設置

同時視需要於重要路口派員協助疏導交通。

3.交通維持及安全管制措施應確實依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及圖樣、數量佈設並據以估驗計價。

(六)配合施工:與契約工程有關之其他工程

經機關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

廠商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

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

致生錯誤、延誤工期或意外事故

其可歸責於廠商者

由廠商負責並賠償。

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

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機關

由機關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其經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者

由相關廠商依民事程序解決。

(七)工程保管:1.履約標的未經驗收移交接管單位接收前

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

包括機關供給及廠商自備者

均由廠商負責保管。

如有損壞缺少

概由廠商負責賠償。

其經機關驗收付款者

所有權屬機關

禁止轉讓、抵押或任意更換、拆換。

2.工程未經驗收前

機關因需要使用時

廠商不得拒絕。

但應由雙方會同使用單位協商認定權利與義務。

使用期間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遺失或損壞者

應由機關負責。

(八)廠商為執行施工管理之事務

其指派之工地負責人

應全權代表廠商駐場

率同其員工處理下列事項:1.工地管理事項:14(1)工地範圍內之部署及配置。

(2)工人、材料、機具、設備及施工裝備之管理。

(3)已施工完成定作物之管理。

(4)公共安全之維護。

(5)工地突發事故之處理。

2.工程推動事項:(1)開工之準備。

(2)交通維持計畫之研擬、申報。

(3)材料、機具、設備檢(試)驗之申請、協調。

(4)施工計畫及預定進度表之研擬、申報。

(5)施工前之準備及施工完成後之查驗。

(6)向機關提出施工動態(開工、停工、復工、竣工)書面報告。

(7)向機關填送施工報表及定期工程進度表。

(8)協調相關廠商研商施工配合事項。

(9)會同工程司勘研契約變更計畫。

(10)依照工程司之指示提出施工大樣圖資料。

(11)施工品管有關事項。

(12)施工瑕疵之改正、改善。

(13)天然災害之防範。

(14)施工棄土之處理。

(15)工地災害或災變發生後之善後處理。

(16)其他施工作業屬廠商應辦事項者。

3.工地環境維護事項:(1)施工場地及週邊地區排水系統設施之維護及改善。

(2)工地圍籬之設置及維護。

(3)工地內外環境清潔及污染防治。

(4)工地施工噪音之防治。

(5)工地週邊地區交通之維護及疏導事項。

(6)其他有關當地交通及環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辦事項。

4.工地週邊協調事項:(1)加強工地週邊地區的警告標誌與宣導。

(2)與工地週邊地區鄰里辦公處暨社區加強聯繫。

(3)定時提供施工進度及有關之資訊。

5.其他應辦事項。

(九)廠商履約時於工地發現化石、錢幣、有價文物、古蹟、具有考古或地質15研究價值之構造或物品、可供轉售之砂石或其他有價埋藏物

應通知機關處理

廠商不得占為己有。

(十)各項設施或設備

依法令規定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安裝、施工或檢驗者

廠商應依規定辦理。

(十一)廠商接受機關或機關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

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

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

廠商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

不得用以拘束機關或減少、變更廠商應負之契約責任

機關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十二)機關及廠商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

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十三)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

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

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十四)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

均應保密

不得洩漏。

(十五)轉包及分包:1.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

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

或依採購法第103 條規定不得作為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2.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

機關得予審查。

3.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

仍應負完全責任。

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

亦同。

4.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

其有違反者

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5.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

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

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再轉包者

亦同。

(十六)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

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十七)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

除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辦理者外

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

違反者

機關除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罰外

並得與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

其因此造成損害者

並得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十八)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

依文件核發對象

由機關或廠商分別負責取得。

但16屬應由機關取得者

機關得通知廠商代為取得

並由機關負擔必要之費用。

屬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文件者

以由廠商負責取得或代為取得為原則。

(十九)廠商應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二十)廠商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

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

發生意外時

應立即採取搶救

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等規定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且於取得必要之許可後

為復原、重建等措施

另應對機關與第三人之損害進行賠償。

(廿一)機關於廠商履約中

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

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

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廿二)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

依照改善或履行者

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1.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

其危險及費用

均由廠商負擔。

2.終止或解除契約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廿三)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

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

廠商不得拒絕與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廿四)機關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廠商加工、改善或維修

其須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

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

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___________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廿五)契約使用之土地

由機關於開工前提供

其地界由機關指定。

該土地之使用如有任何糾紛

由機關負責;其地上(下)物的清除

除另有規定外

由機關負責處理。

(廿六)施工所需臨時用地

除另有規定外

由廠商自理。

(廿七)廠商應規範其砂石、廢土、廢棄物、建材等分包廠商不得有使用非法車輛或超載等行車違規行為。

(廿八)廠商不得以非法車輛及超載車輛進出工地

其有違反者

廠商應負違約責任。

情節重大者

依採購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處理。

(廿九)其他:___________(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三十)本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之情形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廠商使用之預拌混凝土

應為「領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廠供應。

□符合公共工程性質特殊者

或工地附近適當運距內無足夠合法預拌混凝土廠

或其產品無法滿足工程之需求者

廠商得經機關同意後

依17「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其處理方式如下:1.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生產前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環境保護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令

取得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2.工程所需材料應以合法且未超載車輛運送。

3.工程竣工後

預拌混凝土設備之拆除

應列入驗收項目;未拆除時

列入驗收缺點限期改善

逾期之日數

按契約罰則辦理。

4.工程竣工後

預拌混凝土設備拆除完畢前

不得支付尾款。

5.屆期未拆除完畢者

機關得強制拆除並由廠商支付拆除費用

或由工程尾款中扣除

並視其情形依採購法第101 條規定處理。

6.廠商應出具切結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1)專供該工程預拌混凝土材料

不得對外營業。

(2)工程竣工後驗收前或契約終止(解除)後1 個月內

該預拌混凝土設備必須拆除完畢並恢復原狀。

(3)因該預拌混凝土設備之設置造成之污染、損鄰等可歸責之事故

悉由該設置廠商負完全責任。

□本工程處離島地區

且境內無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之預拌混凝土廠

其處理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

(卅一)工程告示牌設置:(如未納入設計圖說時

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工程告示牌相關施工圖說報機關審查核可後設置。

□工程告示牌之位置、規格、型式、材質、色彩、字型等

應考量工程特性、周遭環境及地方民情設置

規格如下:(機關得調整

且於招標時載明)□長500 公分

寬320 公分。

(適用於巨額之工程採購)□長300 分

寬170 公分。

(適用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長120 公分

寬75 公分。

(適用於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工程告示牌之基本內容含:□工程名稱、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工地負責人姓名與電話、施工起迄時間、重要公告事項、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

□專任工程人員姓名、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

(適用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專任工程人員姓名、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設計單位、18工程概要及工程效益等。

(適用於巨額之工程採購)(卅二)廠商處理營建土石方應運送_______或向_______借土(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一建議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

或於不影響履約、不重複計價、不提高契約價金及扣除節省費用價差之前提下

自覓符合契約及相關法規要求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

依契約變更程序經機關同意後辦理(廠商如於投標文件中建議其他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

並經機關審查同意者

亦可)。

第10 條 監造作業(一)契約履約期間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指派工程司駐場

代表機關監督廠商履行契約各項應辦事項。

如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執行監造作業時

機關應通知廠商

其職權同工程司。

(二)工程司所指派之代表

其對廠商之指示與監督行為

效力同工程司。

(三)工程司之職權如下(機關可視需要調整):1.契約規格之解釋。

2.工程設計、品質或數量變更之審核。

3.廠商所提施工計畫、施工詳圖、品質計畫及預定進度表等之審核及管制。

4.工程及材料機具設備之檢(試)驗。

5.廠商請款之審核簽證。

6.於機關所賦職權範圍內對廠商申請事項之處理。

7.契約與相關工程之配合協調事項。

(四)廠商依契約提送機關一切之申請、報告、請款及請示事項

除另有規定外

均須送經工程司核轉。

廠商依法令規定提送政府主管機關之有關申請及報告事項

除另有規定外

均應先照會工程司。

工程司在其職權範圍內所作之決定

廠商如有異議時

應於接獲該項決定之日起10 日內以書面向機關表示

否則視同接受。

(五)工程司代表機關處理下列非廠商責任之有關契約之協調事項:1.工地週邊公共事務之協調事項。

2.工程範圍內地上(下)物拆遷作業協調事項。

3.機關供給材料或機具之供應協調事項。

第11 條 工程品管(一)廠商應對契約之內容充分瞭解

並切實執行。

如有疑義

應於履行前向機關提出澄清

否則應依照機關之解釋辦理。

19(二)廠商自備材料、機具、設備在進場前

應將有關資料及可提供之樣品

先送工程司審查同意

如需辦理檢(試)驗之項目

應會同工程司或其代表人取樣

並會同送往檢(試)驗單位檢(試)驗合格後始得進場。

該等材料、機具、設備進場時

廠商仍應通知工程司或其代表人作現場檢驗。

前開需辦理檢(試)驗之項目為:______(機關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其中屬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之下列檢驗項目者

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

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1.水泥混凝土:(機關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2.瀝青混凝土:(機關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

□瀝青混凝土之粒料篩分析試驗。

□熱拌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試驗。

□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之比重及密度試驗(飽和面乾法)。

3.金屬材料:(機關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

(三)廠商於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

應將其施工方法、施工步驟及施工中之檢(試)驗作業等計畫

先洽請工程司同意

並在施工前會同工程司完成準備作業之檢查工作無誤後

始得進入施工程序。

施工後

廠商亦應會同工程司或其代表人對施工之品質進行檢驗。

另應辦理下列事項:1.廠商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明定各項重要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之自主檢查之查驗點(應涵蓋監造單位明定之檢驗停留點)。

另應於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施工程序

明定安全衛生查驗點。

2.廠商應確實執行上開查驗點之自主檢查

並留下紀錄備查。

3.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

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

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

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

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

應依契約敲除重作並追究施工廠商責任。

(四)廠商於施工中

應依照施工有關規範

對施工品質

嚴予控制。

隱蔽部分之施工項目

應事先通知工程司派員現場監督進行。

(五)品質管制:□廠商應於開工前___日內提報品質計畫送機關核准後確實執行。

但20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

(由機關依工程規模及性質

決定是否分整體與分項品質計畫2 種

且於招標時敘明)□品質計畫之內容包括(適用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1.管理責任。

2.施工要領。

3.品質管理標準。

4.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5.自主檢查表。

6.不合格品之管制。

7.矯正與預防措施。

8.內部品質稽核。

9.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10.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無機電設備者免)。

□品質計畫之內容包括:(適用於新臺幣1

000 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1.品質管理標準。

2.自主檢查表。

3.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4.文件紀錄管理系統。

5.其他:(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品管人員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適用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1.人數應有__人(查核金額以上

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1人。

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2 人)。

2.基本資格為: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

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4 年者

應再取得最近4 年內之回訓證明

始得擔任品管人員(回訓證明部分

巨額採購自94 年度起適用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自95 年度起適用)。

3.其他資格為:____________________。

4.應專任

不得跨越標案

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5.廠商應於開工前

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

由機關填報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

亦同。

6.品管人員

有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

或未能確實執行品管工作

或工程經施工品質查核為丙等可歸責於其者

由機關通知廠21商於__日內更換之。

□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1.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

訂定品質計畫

據以推動實施。

2.執行內部品質稽核

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3.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4.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

5.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如下:(適用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且廠商資格適用營造業法者)1.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

落實執行品質計畫

並填具督導紀錄表。

2.依據營造業法第35 條規定

辦理相關工作

如督導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估驗、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

並於工程估驗、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

3.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

到場說明。

4.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______。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廠商應於施工前及施工中定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

說明各項施工作業之規範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另於開工前將重要施工項目

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

□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廠商應辦理之品質管制措施

除指定人員辦理品管自主檢查作業外

其他如下(由機關參酌第5 款內容

視案件需要於招標時敘明):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依採購法第70 條規定對重點項目訂定之檢

公共工程委員會
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71201086296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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